一、無效和可撤銷婚姻有什么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guī)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二、無效可撤銷婚姻的區(qū)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guī)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例外情形:
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
①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
②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