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以辦案律師的結案方式分類:非訴訟類案件和訴訟類案件兩大類。訴訟類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分類:婚姻家庭糾紛與繼承糾紛兩大類。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一般如下:
(一) 接待當事人,傾聽當事人講述;收集、確認與案件相關證據(jù);大致判斷案件的結果;(這本身也是心證的過程,一定要注意傾聽單方陳述所得出的結果有可能與真實事實有差距,這需要后期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以及仔細判別本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jù)。)
(二)與當事人一起確定是否進行調解;
(三)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接觸,做好調解與訴訟的雙重準備;(案件至此,在律師心中對案件結果應該已經(jīng)有相當確定的判斷,同時要把這種判斷結果明告知當事人。出于各個律師辦案風格及當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對案件結果的負面與正面因素是如實、還是夸大、縮小地告知當事人,需要律師根據(jù)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四)進入結案階段:調解結案或訴訟結案。
二、離婚訴訟有哪些誤區(qū)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chǎn)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chǎn)和夫妻共同財產(chǎn),個人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先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于生產(chǎn),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chǎn)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lián)系。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到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并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征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jù)而決定最后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jīng)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后,如對子女沒有撫養(yǎng)權,就可以和子女脫離關系。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yǎng),自己就與子女脫離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xiàn)原定撫養(yǎng)費數(shù)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yǎng) 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原因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yǎng)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變更撫養(yǎng)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