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違法行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shù)男袨榘ǎ褐鼗?、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橐龇ǖ牡?6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況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qū)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guī)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于穩(wěn)定婚姻關系,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fā)生并在此種情況出現(xiàn)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二)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員?!痘橐龇ā返谒氖鶙l第三項規(guī)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guī)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的對象界定為家庭成員,此解釋過于寬泛,依照規(guī)范目的應當做限縮解釋。第四十六條規(guī)范的目的是為了對受到侵害的配偶給予救濟。只有當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時,法律才有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針對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時,應由其他家庭成員根據(jù)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對實施家庭暴力者請求賠償。因此,此處家庭暴力的對象應限于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對象也應限縮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圖危害配偶生命的行為在違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強烈,著眼于規(guī)范的目的(保護配偶的人身權),應對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擴張解釋把此類行為包含在內。
(三)遺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還規(guī)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這里的家庭成員同樣應作限縮解釋,僅指配偶。對于何謂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yǎng)義務之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婚姻的本質在于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膬热萦心男?/strong>
《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所謂的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痘橐龇ā芬衙鞔_規(guī)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xié)議,那么在有該財產協(xié)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影響到“夫妻間相互扶養(yǎng)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二)精神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苫A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但精神賠償數(shù)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jié),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是補償性質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shù)慕痤~一般不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