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瀏覽視頻:奪子、家暴和出軌:奪子戰(zhàn)爭
原告張英(化名)、被告張濤(化名)于2005年相識、戀愛,2006年登記結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女?;楹螅捎谠?、被告之間生活觀念、習慣不同,致雙方關系不睦,加之婆媳矛盾,導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2010年4月,原告攜女兒離家出走,現原告將女兒放在東北,由其母請保姆帶領。審理中,被告亦同意離婚。但雙方均要求子女隨自己共同生活,為此雙方爭執(zhí)不下,致調解不成。
原告張英認為:女兒并未年滿2周歲,并且一直在老家東北農村居住,由女方進行照顧,因此要求女兒隨女方共同生活。
被告張濤認為:女方在天津并沒有穩(wěn)定的居所,收入不穩(wěn)定,并且天津的教育、成長環(huán)境要優(yōu)于東北地區(qū),故從子女的成長利益出發(fā),應判決女兒隨男方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