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領結婚證導致婚姻無效的依據(jù)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該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即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否則其婚姻關系并不被承認,只能作為同居關系看待。
其次,《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也明確指出:“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中“應當”的表述表明,無論任何情況,結婚是一種必須由本人實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
上述規(guī)定是關于結婚程序的規(guī)定,也是法律規(guī)定的男女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所必經的唯一程序,由此可見即使是自愿委托父母代領結婚證也是無效行為。
二、代領結婚證導致婚姻無效的界限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有三種: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法律行為,如結婚登記、訂立收養(yǎng)合同等;二是內容違法的行為,如被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行為等;三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里特別需要明確一個重要界限,就是父母代領結婚證具體行為的界限。如果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關進行了結婚登記,由于其他原因當時未領取或未領取到,后來委托他人代領的行為是屬于可代理的一般民事法律行為;而雙方并未親自去登記,直接委托他人辦理的行為是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本文所指的“父母代領結婚證”是第二種情況。
婚姻是否有效,關鍵應該看婚姻登記是否為雙方自愿,僅在形式上有瑕疵的婚姻,應當不影響其合法婚姻效力。其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中規(guī)定程序要件的目的,是在于檢驗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發(fā)現(xiàn)自己或是親朋出現(xiàn)了他人代替結婚登記的情況,應當及時補救,對于補辦登記手續(xù)及相關政策不了解的,可以咨詢婚姻登記處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