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l、無效婚姻指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與婚姻形式要件無關,而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
(1)重婚的。這導致后續(xù)婚姻無效,而前一個婚姻關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來到法定婚齡的,即男結婚最小為22歲,女結婚最小為20歲。
二、無效婚姻中重婚如何認定
無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婚姻法中第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可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還應當受到法律適度的保護,否則一個人就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系,會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亂。
1、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的重婚,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系受到結婚證的約束,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2、關于重婚中無效婚姻問題。在合法婚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這便產生了后一個是無效婚姻。
例如,甲男與乙女各自結婚后,甲男又與丙女騙取結婚證結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結婚是屬無效婚姻,構成重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