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結婚的條件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就是滿足什么條件可以結婚,消極條件就是在什么情況下不能結婚。
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結婚的消極條件包括: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guī)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guī)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醫(yī)學鑒定證明?;榍搬t(y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y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對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什么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fā)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
中國的無效婚姻有兩類,第一類是自始無效婚姻,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二類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以上就是關于結婚的條件是什么,什么是無效婚姻問題的解答。關于結婚的條件,什么是旁系血親可能有的人不大明白;關于無效婚姻的問題,因欺詐、乘人之危等情形而締結的婚姻,該類婚姻能否請求撤銷等等,這些問題都直接關系到婚姻的效力,專業(yè)性又都比較強,不明白的人可以向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咨詢和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