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不可以和外國人結婚?
哪些人不可以和外國人結婚?根據(jù)民政部關于《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一)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它包括:
1、現(xiàn)役軍人,即凡是具有軍籍、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軍人。復員退伍軍人、轉業(yè)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的但無軍籍的工作人員不是現(xiàn)役軍人;
2、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yè)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解密之前,不允許同外國人結婚;
3、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4、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
5、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在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或者尖端科研機密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員。
二、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身份證);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zhì)、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 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婚姻狀況證明。
(三)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yè)、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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