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費如何確定
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一般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由父母雙方協(xié)議確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法院依據上述原則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依照雙方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到子女能力獨立生活為止。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guī)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讀的;
(三)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子女能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的情形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