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條件是什么
在民事案件中,無論什么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法院都是要受理。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對于是否要判決離婚則是法院對于實體的審查,與受理無關。接下來就是對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概括,并結合離婚訴訟中所要涉及的原因進行闡述,主要包括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即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并且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必須是與原告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是在離婚訴訟的大前提下,再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總結出的訴訟離婚的受理條件,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些條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離婚訴訟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況也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原因就是上述所羅列的那些應當符合受理的條件,在這些條件欠缺的情況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如:案件本應屬于其他地區(qū)的法院管轄,就超出了案件的管轄范圍、或者是原告不是夫妻雙方中的一人不符合原告的資格,這些條件下,法院也是不予以受理的。接下來就是對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比較特殊的幾項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院不予以受理。
通過上文的講述,可以對于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法院不予受理,這兩個問題有了初步的理解。這是訴訟離婚的第一步,只有在法院受理的前提下,才會對于案件進行審理。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來了類似的問題,建議您咨詢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為您的訴訟離婚的第一階段做好準備,避免浪費不必要的金錢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