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蓷l件
(一)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筆者認為,以上四種情形過于狹窄。應將賭博、吸毒作為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樾巍?/p>
(二)行為人存有過錯。行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shù)那疤?。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后果。
(四)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該違法行為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系,即該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秶?/strong>
我國《婚姻法》四十六條共規(guī)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qū)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xiàn)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yǎng)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guī)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guī)定一個期限呢?對于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
三是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xiàn)為混合暴力。
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義務而拒不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的行為。
四種離婚賠償情形的分析:
對于重婚,如果因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重婚者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yè)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應另外判決重婚者予以相應賠償,以懲罰重婚者;對于在重婚中有過錯的第三者,應判決其與重婚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于因為重婚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還應判決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損害賠償;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事實的,則應同時判決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
對于同居,由于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對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賠償?shù)脑瓌t和內容也與重婚沒有區(qū)別。
對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于自衛(wèi)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并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對于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shù)臄?shù)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遺癥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遺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往往是主要損失,且大多存在對共同財產不知情現(xiàn)象,存在舉證不能情況,這就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調查、收集財產證據(jù),正確分割財產,并加大對財產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嚴懲以霸占、規(guī)避共同財產為主要目的的過錯方。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筆者認為正確、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并不等于賠償。賠償是分割財產以外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它是以財產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為外在形式,但絕不等于財產分割。這一點有必要在審判中分別清楚。在賠償?shù)姆绞缴?,也不僅僅只是賠償損失一種,還可以同時適用其它民事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