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冷暴力的預防
目前,“冷暴力”在我國的法律界定上還存在空白,尤其是當婦女成為“冷暴力”對象時。我國現(xiàn)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要么只有原則性規(guī)定,要么只對以“作為”方式實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對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沒有明確的界定。
立法是關鍵。應當盡快頒布司法解釋或修改相關法律,將家庭精神暴力行為納入法律調(diào)整的范圍,明確界定“冷暴力”為禁止行為。應盡快制定防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細則,在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司法機關具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干預義務。
要采取法律懲處和社會教育、救助相結合的辦法,發(fā)動公安、司法、婦聯(lián)、工會、街道社區(qū)、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共同構建遍布城鄉(xiāng)的反家庭暴力(精神暴力)的社會支持網(wǎng)絡系統(tǒng)。此外,夫妻雙方都要有自立意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二、遭遇家庭冷暴力怎么取證
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證的問題,不同于傳統(tǒng)的家庭暴力取證,施虐者主要以精神虐待為主,因此家庭冷暴力行為實施的隱蔽性就給受害者取證帶來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難。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傳統(tǒng)暴力受害者一樣在身體上留下傷痕。同時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實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證。并且處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為了維護自己的隱私和所謂的家庭尊嚴,一般會選擇“家丑不外揚”,因此其家事外人無從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尋找證人證言如何證明自己所言是真實的,在法律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致使受害者收集證據(jù)面臨著巨大挑戰(zhàn),家庭冷暴力離婚遇到證據(jù)阻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