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認定夫妻分居
很多人對于分居的理解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上來理解,分居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綜上可知,對于分居如何認定這個問題,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因分居離婚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二、夫妻分居能不能判決離婚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二)分居滿二年的計算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xù)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xù)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