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是否能托人代辦
結婚登記不可以托人代辦。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p>
這就是說,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是雙方本人而不能由他人代理。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是為了便于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進行審查,所以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不親自辦理或委托他人代辦結婚登記,是違背《婚姻法》規(guī)定的行為。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經(jīng)過審查了解后,也不會準予登記和發(fā)給《結婚證》。
上述情況雖屬特殊,但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或雙方有特殊情況而不能親自去登記,那只有推遲登記時間,決不可以一方代表雙方,或委托其他人代為登記,任何人都必須遵照執(zhí)行。
如僑居國外的人同國內公民登記結婚,也必須雙方親自持結婚所需的證件,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二、虛報年齡辦結婚登記怎么處理
婚姻法第 5 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 22 周歲,女不得早于 20 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
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人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的目的。
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例如,黃某喪偶,已58 歲,再婚時填表只寫50 歲。因為這種報假年齡的行 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 22 周歲”的規(guī)定相抵觸,發(fā)現(xiàn)后指出其誤,予以批評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責任。
而那種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 同“男不得早于22 周歲,女不得早于20 周歲”的規(guī)定相抵觸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 8 條規(guī) 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 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 200 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說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