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自愿原則的婚姻無效嗎
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非自愿的婚姻關系。結婚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痘橐龇ā肥粭l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可撤銷的婚姻,法律設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愿(即受脅迫)一方在一年內享有撤銷請求權,一旦該婚姻基于非自愿一方之申請被依法撤銷,則成為自始無效的無效婚姻。法律對于非自愿婚姻所采取的是一種消極態(tài)度,非依當事人的請求撤銷,法律不予干涉。
二、違反公共利益的婚姻有效嗎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上述無效婚姻是否是自始的、絕對的、當然的無效呢。結論是否定的!其原因在于婚姻本身是一既存的社會事實,當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且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基于該事實而業(yè)已形成的各種婚姻家庭關系,對雙方、子女、家庭及社會都產生一系列的重要影響,而且,這種既成事實也絕不可能因法律的否認或者被宣告無效而消滅。法律不應當對婚姻實體的現存事實及其衍生的各種身份上及財產上的法律事實視而不見。
此種既成事實理應成為在無效婚姻立法時思考的基礎,從而決定有無必要將違法婚姻一律規(guī)定為自始、絕對、當然無效。立法應盡可能兼顧社會公益與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在一定范圍內認可這一現存的社會關系,尊重婚姻的事實先在性,沒有必要將違法婚姻一概確認為自始、絕對、當然的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