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許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于重婚的違法行為??傊?,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后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可判決準予離婚。
二、如何避免起訴離婚的誤區(qū)
誤區(qū)一,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的實務經驗可以證明。是不是吃虧,從訴訟角度來看,主要取決于訴訟前的準備是不是充分,證據收集是不是及時,以及法庭上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
誤區(qū)二,有婚外情就可離婚,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誤區(qū)三,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