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
婚姻登記證是指婚姻情況的憑證,包括結婚證、離婚證。
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如下: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婚姻登記是在本結婚登記處辦理的;補領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qū)居民,即戶籍在本轄區(qū)內);
2、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損壞;
3、當事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現(xiàn)仍維持該狀況;
二、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程序
1、辦理機構為民政局。
2、提交材料:提交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
當事人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當一致)和查檔證明(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出具的查檔證明并蓋章)。
婚姻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3、辦理時限:證件齊全,符合條件當場發(fā)證
4、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
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
受委托人應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