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財產怎么分割
我國新《婚姻法》對于離婚時的財產處理,還有不盡妥當的地方。該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半x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橐鲫P系是調整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無關,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不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產生影響。子女與其父母的財產關系應該通過繼承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況且離婚并不對父母子女關系發(fā)生影響,因此子女的對離婚當事人雙方的繼承的權益原則上并不會因離婚而受到影響。我國新《婚姻法》的這種規(guī)定將婚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相混淆,將所有權法律關系與繼承法律關系相混淆,侵害了離婚當事人一方的所有權。
當然,如果考慮到何種財產對子女的成長更為重要,這是對財方分割具體方式的考量,決不應該影響夫妻其同財方的分割份額比例,因此,照顧子女權益不應該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二、婚前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第一,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基本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鑒于您說明的情況,如果婚姻雙方對上述不動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guī)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如果您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二,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婚姻法還有其它規(guī)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個案因涉及婚后“安置房”還有一定的特殊性。
關于 “安置房”這點法律上缺乏相關的明確規(guī)定。 但多數法律工作者認為,這一般是一種“產權調換”的關系。即安置房的獲得是以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是原房產所有權的自然延伸。因此,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根據類似案例的分析,關于其財產性質(是否是婚前財產)的爭議較少,而關于不動產的增值部分的爭議較多(例如:“是否是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