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涉外結婚公證
外國的法律文書或當事人在外國生成的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授權委托書等)要拿到中國使用,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然后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之后,才能拿到我國使用。同樣,在我國生成的法律文書要向在國外使用也要經過類似的程序。
關于港、澳、臺地區(qū)的公證認證:
1、來自香港的法律文書:需要先委托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然后再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后才能寄回國內使用。
2、來自澳門的法律文書:需要先委托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樣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目前并無明確要求。
3、來自臺灣的法律文書:委托臺灣的律師到臺公證機關公證;公證副本寄交內地公證員協會進行核證,核證后的法律律文書即可在內地使用。
二、辦理涉外結婚公證的注意事項
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fā)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給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出具公證。
2、對于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然后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3、對于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書。
4、對于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fā)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5、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