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簽訂后能否反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反悔。
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離婚手續(xù),男女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于急于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二、離婚協議的一方反悔怎么辦
然而現實生活是復雜多變的,實際的情況往往是: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
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