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同居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
未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的同居生活,不包括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而產生的同居情況,也不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在案件管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
1、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況“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第(二)款情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嗎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p>
由此可見,法院對同居關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壞婚姻的行為;二是解決因同居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而不在于解除同居關系本身。
由于未婚同居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單純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如果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而起訴,法院雖然予以受理,但只會就財產分割糾紛進行審判,而不涉及同居關系。
戀愛、同居是為了培養(yǎng)感情,增進彼此的了解和信任,進而步入婚姻殿堂。若未能結婚,任何一方都無須為對方在感情及精神上的失落或傷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