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除具備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離婚。
(一)侵權行為
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采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它情形,如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等導致離婚,并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秶^于狹窄。
(二)過錯
只有具備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的,必須在離婚時一并主張。
(三)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
《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
(四)離婚
如果不具備該條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導致的離婚,并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
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尚再|
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尚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違約責任說,一種是侵權責任說。違約責任說是建立在“婚姻契約說”的基礎上的,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谠撈跫s夫妻雙方產生了忠實義務、相互扶助義務,違反這些義務的一方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另一方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而侵權責任說則是建立在“婚姻制度說”和“配偶權”的基礎上,認為婚姻是一種同人類的生存環(huán)境有內在結構性關系的制度,是一種維系社會倫理功能的社會制度,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權,婚姻一方的過錯行為侵犯了社會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權,故其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應當對被侵害方進行賠償。
我們認為,從婚姻本質和立法狀況來分析,將離婚損害賠償歸之于侵權責任似乎更合理。從婚姻本質來看,“婚姻契約說”在我國缺少傳統(tǒng)觀念基礎,很難為大眾所接受,而“婚姻制度說”則與我國長期以來的狀況相符,且由于婚姻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婚姻契約說”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
另外,雖然在我國的法律中還未明確出現(xiàn)“配偶權”的字眼,但婚姻法的幾項基本原則都已經體現(xiàn)了配偶權的內容,將離婚損害賠償視為侵犯配偶權的侵權行為,與立法存在著統(tǒng)一性。從我國相關法律條文來看,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屬于違約責任范圍,而屬于侵權責任的范圍。目前學術界中大多也傾向于侵權責任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