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婦女可否離婚
雖然我國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的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權利,但是很多人對于懷孕婦女可否離婚仍然存在分歧和疑問。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期限內起訴離婚”法院是應當受理的。
實際生活中,法院在審判有關離婚案件的時候,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界限主要是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通常從婚姻的基礎、婚后的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的關系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如果當事人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爭的事實,且雙方均同意離婚,那么法院應當準許雙方離婚。
由此可以見,懷孕婦女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并且懷孕婦女在離婚時占有一定的主動權。
二、離婚后懷孕婦女如何維權
懷孕婦女從一定層面上講應當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離婚后將面臨生產及孩子撫養(yǎng)等現實問題,因此對于離婚后懷孕婦女如何維權便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要對懷孕婦女自身的權利進行維護。在我國無論以何種離婚方式,財產分割的原則都是相同的,并不會因女方懷孕而多分或有補償,男方存在過錯的除外。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其次,要保證胎兒的合法權益。胎兒在未出生前是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而《婚姻法》又沒有關于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guī)定。因此,雙方應當在胎兒出生后,另行解決離婚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例如孩子的撫養(yǎng)費,探望權,繼承權等問題。
雖然通過上述論證說明懷孕婦女在離婚時占有一定的主動權,但是并不能代表離婚后就能給她們帶來和諧安穩(wěn)的生活。現實中會出現離婚后男方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又或者胎兒出生后拒絕支付撫養(yǎng)費等問題。此時就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將自己武裝起來,尋求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機構或是律師的幫助,為自己和孩子贏得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