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何時提出
我們認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于離婚這種身份關系變更之訴而產(chǎn)生的給付之訴,二者不應分離開來。根據(jù)立法本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解釋(一)》對此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同時出于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解釋(一)》明確了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告知當事人。由于離婚訴訟個案錯綜復雜,《解釋(一)》根據(j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后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并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fā),應該允許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離婚后一年內(nèi))提出。
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shù)?,到二審時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于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后也不予支持。
二、離婚賠償請求權人如何確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顯然將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對于前兩項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我們不難理解。但后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nèi)。
夫妻問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因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傳統(tǒng)的侵權理論,其就不能以請求權人提起賠償請求,但基于婚姻法對該兩項的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也即表明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則意味著法律將承認一人(無過錯方)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當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此人的權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這種結果與傳統(tǒng)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張,存有不足之處。
我們認為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構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體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還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