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對于那些婚姻無效情形的,婚姻當事人及厲害關系人可以就此無效婚姻申請宣告無效。其中厲害關系人主要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可撤銷的婚姻包括哪些?
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
對于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將通過法律手段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規(guī)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