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離婚可逃避債務嗎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xù),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
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占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假離婚并不能逃避債務。
二、夫妻為逃債約定由個人擔債有效嗎
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并不具有約束力。
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jù)“債務的轉讓得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
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