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辦離婚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有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到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依照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而不必回到國內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二、離婚證能當場領嗎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自愿離婚的雙方,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可以當場領到離婚證。
根據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原有條例中的這個規(guī)定。新條例指出,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xù)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
但這并不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的處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條例同時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