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判幾年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guī)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離婚案件如何獲取對方重婚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
重婚案件取證難,不等于辦不到,只要有決心有毅力“知難而進”,蜘絲馬跡總會有的。如電子郵件、電話賬單、手機上的來電顯示、相片、筆記本記錄、結婚證、出生證……都有可能為你提供幫助。在實踐中,以夫妻相稱有如下的情況可以認定:如婚紗照、按傳統(tǒng)習俗擺婚宴、雙方寫信稱夫或妻、后婚“妻子”去醫(yī)院生小孩男方稱其是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等。如果你所搜集的證據能夠證明你丈夫有重婚行為,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已有證據能夠證明重婚事實但還需要補充證據力度時,一般情況下就會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