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有什么特征
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shù)臉嫵?,在其具體內(nèi)容上是有重大區(qū)別的。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謾嘀黧w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里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fā)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shù)?,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2、侵害行為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3、被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范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對象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chǎn),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chǎn)內(nèi)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其損害結果雖然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但其物質損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單純的財產(chǎn)損害。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只有特定的四種形式,這四種侵權行為只能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損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體和精神損害,不可能因單純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而造成物質損害。因而,離婚損害中的物質損失,只能是因人身損害而派生出來的物質損失,如醫(y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不可能發(fā)生對他人財產(chǎn)的侵占或毀壞等而造成的物質損害。
二、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要滿足什么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屬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囊环N,可適用一般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的存在
判斷違法性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范。具體到離婚損害賠償而言,就是看是否違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實施的是這四種情形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通奸、嫖娼、賭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種后果,都不會引起離婚損害賠償。
(二)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shù)奶岢?,要求必須有離婚這一結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但并沒有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離婚,但并沒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雙方雖然離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關系,都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
(三)離婚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shù)囊弧H绻麤]有財產(chǎn)的或人身的損害,也就失去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損害是指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包括財產(chǎn)損害和非財產(chǎn)損害。財產(chǎn)損害是指財產(chǎn)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如財產(chǎn)被侵占、毀損,承包經(jīng)營權受侵犯等。這里的財產(chǎn)利益即包括物、貨幣、有價證券,也包括財產(chǎn)性權利。非財產(chǎn)權害是指非財產(chǎn)利益的減少、喪失或者傷害,例如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這里的非財產(chǎn)利益既包括名譽、尊嚴、榮譽、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并導致離婚的,都會對對方的非財產(chǎn)利益造成損害。
(四)違法行為人存有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時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實行破裂主義離婚的今天,離婚本身并不構成侵權行為,離婚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認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行為人的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侵權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況。首先,過錯表現(xiàn)為一種主觀狀態(tài),即侵權人的主觀故意和過失;其次,過錯表現(xiàn)為受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外化為行為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這里的過錯是主觀和客觀因素相結合的概念,即將主觀過錯外化為違法行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過錯不是單純指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上的過錯,而同時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過錯體現(xiàn)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行為的否定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