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構成重婚
重婚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兩個婚姻關系同時重疊在一起。依據(jù)司法實踐經(jīng)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的重婚;
3、夫妻關系同居,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5、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與事實重婚有什么區(qū)別
(一)重婚是指當事人未解除前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二)法律上的重婚,是指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前一個婚姻是經(jīng)過婚姻登記的,后一個也經(jīng)過婚姻登記;事實上的重婚,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jīng)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后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后一個也是事實婚;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xiàn)階段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