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上述規(guī)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公平。
二、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怎么辦
對于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在受理之后,應當區(qū)分善意下落不明和惡意下落不明。善意下落不明是指非由于自身的原因下落不明。比如因自然災害、意外事件、戰(zhàn)爭等情況的下落不明。這種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主觀上沒有惡意,他的下落不明完全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自己不能與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聯(lián)絡。惡意下落不明是指下落不明人自己主動離開最后居所地,有意和其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斷絕聯(lián)系,以達到逃避法律義務或其他損害親屬及利害關系人的目的。對于善意的下落不明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在離婚案件中,應當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嚴格按照宣告失蹤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一方失蹤。宣告失蹤之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才能準予離婚。對于惡意下落不明的一方,法律應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認定下落不明的一方有意離開最后居住地,并有意和自己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斷絕聯(lián)系的,應當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的“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判決準予離婚。在認定下落不明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上,應當考慮下落不明一方離開最后居住地的理由,過錯程度,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后果及起訴一方的境況等綜合因素確定。證明一方下落不明時應當出具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明的內容有:證明對方離開最后居住地的時間;證明對方離開居住地的理由。不能證明離開最后居住地理由的,應當有其他證據證明下落不明一方離開最后居住地的目的。
當今,對于社會上一些遺棄家庭成員而故意下落不明的人,法律出現(xiàn)了盲區(qū)。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更多地考慮對無過錯一方利益的保護,對于惡意下落不明遺棄家庭成員的人要進行必要的約束。當然,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具體分析,適當的運用相關證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旦證實杳無音訊者為惡意下落不明,就應盡快結束雙方的婚姻關系,使得無過錯方有時間考慮以后的生活,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維護子女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