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新《婚姻法》將家庭暴力作為禁止性規(guī)范和懲罰條件寫入了總則和法律責任中,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突破。:“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家庭暴力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為五種類型: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fā)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xù)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y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二、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一)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并制作筆錄。
(二)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
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y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y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xù)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三)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lián)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lián)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lián)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
(四)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五)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六)通話錄音,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第
(七)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也可以作為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