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程序如何進行
(一)、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4、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5、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xié)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當即發(fā)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xié)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二、離婚程序應該如何轉換
在訴訟的過程,雙方也可通過自行協(xié)商或者通過朋友、家人的勸解,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從而撤訴到民政部門辦理協(xié)議離婚。
關于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換,《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70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13條進一步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26條則規(guī)定:“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