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用協(xié)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相對于法定財產制而言,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約定財產制優(yōu)先于法定財產制,處理夫妻財產關系時,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時則按法定。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是什么
1、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時間及方式。新《婚姻法》第19條對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時間未進行限制性規(guī)定。從法理上講,無論在婚前還是在婚后,當事人均可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約定。關于財產約定的方式,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規(guī)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這與世界上對約定財產制采用要式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國婚姻財產制度立法上的一個進步。值得一提的是書面形式能直接證明約定存在與否以及約定的具體內容,更好地避免糾紛發(fā)生時難以認定的情形。但與此同時,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夫妻采用口頭形式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且事后對約定又無爭議的,該約定也應有效。
2、約定財產制的條件。我國新《婚姻法》對夫妻作出財產約定應具備的條件未作明確規(guī)定。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財產約定屬于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規(guī)定可知,法定婚齡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要高,同時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為其訂立婚約,因此,當事人無論在婚前還是婚后訂立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人的問題。對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則》規(guī)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進行。所以,只要無精神障礙,訂立財產約定的夫妻雙方都應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須指明的是,此處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是夫妻,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