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多年未領結婚證怎么辦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p>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jīng)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guī)定:
1、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guī)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xiàn)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二、哪些情形不予補發(fā)結婚證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發(fā)結婚證:
1、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的登記日期內檔案保存完整,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婚姻登記證的;
2、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申請補領時仍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