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如何處理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痘橐龇ā返谑畻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jīng)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
二、可撤銷婚姻如何處理
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
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
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