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涉外結婚登記程序,是在我國境內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由于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國法律對涉外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當事人須持的證件等作了特別規(guī)定:
1、辦理涉外結婚登記的機關 ,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2、 結婚當事人須持法定的證件。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本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 外國人須持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系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還須提交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yè)、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檢查證明。
3、申請 、審查和登記。要求結婚的涉外婚姻當事人應持法定證件和男女雙方的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結婚申請 。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的,準予登記,1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 ,發(fā)給結婚證。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二、涉外婚姻的注意事項
涉外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于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guī)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并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1、熟悉有關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xiàn)“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于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2、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國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shù)馗淖冃袨榈攸c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一種作法是選擇行為地,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締結婚姻或提出離婚。另一種作法是選擇法院地,在雙方不能協(xié)商解決婚姻時,一般就要通過法院來解決。
由于各國的國際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國家規(guī)定離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有的則規(guī)定適用法院地法),所適用的實體法有異,其結果也存在差別,因此,在當事人了解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后,完全可以選擇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實現(xiàn) 。當然,無論以何種方式選擇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為無效。
3、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zhí)行(如支付撫養(yǎng)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認和執(zhí)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于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
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xié)定來看,我國在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的、判決已經生效、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以及判決的執(zhí)行無損于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