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chuàng)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時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主體應為“無過錯”方配偶,義務主體則為有過錯方配偶?!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了離婚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因重婚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實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里的“損害賠償”主要指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 實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過錯方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懲罰,使無過錯方得到一定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穩(wěn)定現(xiàn)代婚姻家庭的社會關系。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如何適用
1、離婚精神賠償的適用原則主要有:
(1)、適當經濟補償原則。
(2)、必要加處原則。若一方過錯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難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應考慮額外增加精神賠償數額,以體現(xiàn)對過錯方的懲罰功能。
(3)、個人負責和連帶責任相結合原則。若離婚糾紛主要由過錯方引起,由過錯方賠償損失;若離婚糾紛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則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執(zhí)行官自由裁量原則。若離婚精神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則由當地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官員裁量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數額。若離婚糾紛由法院審理,可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一個賠償數額。
即使配偶一方完全無辜,也不曾有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強制離婚。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損害的可能性增大,從而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余地。
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無可能挽回,那就應該讓那個名存實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殼解體,不過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煩惱。對于精神權益的損害,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一個好的救濟手段。
2、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會導致婚姻商品化、人格商品化。
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尤其是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意見表示反對,認為允許損害賠償會使婚姻趨于商品化,為高價離婚大開方便之門,所以以道德規(guī)范來調整婚姻關系更合適。
但由于我國社會生產力不發(fā)達,社會經濟及其派生的各種社會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的婚姻關系,婚姻主要是生活與利益的結合。
若僅以道德規(guī)范來調整婚姻關系顯然無法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利益。夫妻關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權利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沒有導致人格商品化,那么,離婚之損害賠償當然不會導致婚姻的商品化。
相反,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防止或減少婚姻關系在存續(xù)期間的過錯行為,保障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提高婚姻質量,進一步提高當事人的人格獨立、民主、平等意識,增強權利意識,而這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諧安全的社會秩序所必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