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進行離婚訴訟時,除了婚姻關系的解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問題,比如說財產分配問題,那么我們怎么區(qū)分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然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所有權。有約定的就按約定。關于你丈夫在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是屬于他的個人財產的,如果婚后沒有約定,那么在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就是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