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起訴條件是什么
1、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團體;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起訴狀
1、分別寫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事項,依次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如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注明現居住地址和起住時間。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職務。
2、請求事項,要寫明具體的訴訟要求和目的,如離婚案件,要寫明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和住房安排的意見等。
3、事實與理由,”事實”是指被告所侵犯原告權益的行為的過程和證據?!崩碛伞笔侵冈V訟請求的法律根據。一般先寫事實后寫理由,也可穿插起來敘述。如是繼承,應當有被繼承人去世時間,生前戶籍所在地和主要遺所在地以及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等。
4、尾部,應寫明受訴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起訴人)姓名(蓋章),具狀的日期。附項部分寫明訴狀副本(按被告人數)件數,物證、書證件數,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審理的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三)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在起訴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時,須提供下列一般證明、證據:
1、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企業(yè)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合伙組織營業(yè)執(zhí)照的原件。如復印件,法院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注明后,將原件退還。
2、被告姓名、性別、年齡、工件單位、家庭住址(包括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時間)、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證據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址、與本人的關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須有法人的證明,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須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授權委托應寫明委托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5、涉外訴訟須提供當事人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據,外文訴狀應提供中文譯本。
6、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的,應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回鄉(xiāng)證、海員證、護照;函寄法院起訴的,其起訴狀、委托書須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啊有關團體證明才具效力。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7、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訴狀,須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飲館的,由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8、經過行政機關處理的賠償、土地糾紛等案件,應提供有關機關出具的決定書、仲裁書和材料。
原告在起訴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下列必要證據:
1、婚姻糾紛:
(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出生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yǎng)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據。
(4)、財產、經濟狀況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fā)展、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賬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折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
(6)、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2、房屋方面
(1)、房屋所有權或租賃權證明(包括房屋權證、土地房產登記證、租賃合同,如土地房產登記證滅失的必須有檔案館或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或二個以上知情人證明,并提供爭議房屋來源、價值和結構平面圖)。
(2)、原告系私房代管人的應提供房產人寫的房屋代管委托書、訴訟委托書、
(3)、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情況及證據(如負責修理、支付地產稅、出租等),以及爭議各方居住的現狀(人品、面積、間數、住房性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