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如何認定
“第三者”是指與有配偶者發(fā)生通奸行為的人,“第三者”本人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無配偶者,通奸行為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發(fā)生兩性關系的行為。
認定通奸行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無配偶的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不能稱通奸。
2.當事人兩性關系是自愿的。
3.當事人僅有兩性關系,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否則即構成重婚。
在《婚姻法》修正后的今天,若“第三者”與有配偶者通奸,盡管不以夫妻義務同居,不構成重婚,但通奸行為違反一夫一妻的原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此事件涉及的是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者”應否承擔法律責任問題,還有索賠問題。這些問題新《婚姻法》頒布以后,有了法律依據(jù)好解決了。
二、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賠
近幾年來,處于轉型期的我國社會出現(xiàn)了倫理道德多元化、婚戀觀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變化,致使通奸行為有所增加,通奸行為所引發(fā)的離婚案及刑事案件也屢見不鮮,要求通奸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
但依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有過錯的配偶方應承擔法律責任,而“第三者”并不承擔《婚姻法》上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2條規(guī)定了“一夫一妻”原則;第3條規(guī)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4條規(guī)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第46條規(guī)定了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據(jù)此,第三者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的行為,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據(j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其配偶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為過錯方,在離婚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除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外,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夫妻中的受害方作為無過錯方可向另一方要求損害賠償。
至于所謂的第三者,其不是婚姻家庭關系的主體,不受《婚姻法》的調整,但受《民法通則》的調整,這也意味著“第三者”仍然是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