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應作出縮小的解釋,是指一方要求離婚,而不包括協議離婚。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書面約定的共同財產和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只有夫妻和無個人財產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家庭共同財產。然而,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共有的財產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或由夫妻將婚前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后所剩余的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夫妻雙方協議,是因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用途、性質、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也有助于雙方的自覺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動干預。
(二)、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是指不得因財產的分割而損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價值。
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是指盡量滿足女方的合理要求,盡量滿足子女的合理要求。
二、一方困難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謂“一方生活困難”,主要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具體地講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生活困難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適當幫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2、一方生活困難,確需幫助的;
3、另一方具有幫助的能力;
4、離婚后無住處的;
5、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
6、因客觀原因失業(yè)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7、幫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錢,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8、接受幫助方沒有再婚。
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而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幫助則是相互扶養(yǎng)義務的延伸,是對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資助?,F代配偶扶養(yǎng)是雙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養(yǎng)時有幫助的義務,妻子在丈夫需要扶養(yǎng)時也同樣有幫助的義務。但實際上,由于婦女的經濟能力一般低于其丈夫,需要扶養(yǎng)幫助的主要是離婚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