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財產與夫妻財產如何區(qū)分
1、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既是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家庭財產區(qū)分出來。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來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qū)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為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于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于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qū)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
3、屬于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通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二、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認定
認定方法: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lián)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xiàn):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fā)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fā)現(xiàn)自己在財產上發(fā)生了重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