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撤銷婚姻登記的的條件:
1、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2、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一年。
撤銷婚姻登記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二、撤銷婚姻登記應注意什么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橐龅怯浱帞M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fā)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