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離婚當事人的權利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yǎng)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3、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提供證據(jù)的權利。
5、有辯論的權利。
6、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7、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8、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復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鑒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
15、勝訴一方有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
二、訴訟離婚當事人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也不例外:
1、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正確地行使訴訟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3、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包括離婚與否,財產如何分配,子女怎樣撫養(yǎng)等負有舉證責任。
4、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協(xi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