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婚姻受脅迫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第10條規(guī)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2、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3、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chǎn)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二、如何證明婚姻受脅迫
《婚姻法》規(guī)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后,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jù)來撤銷婚姻關系:
1、受脅迫的證據(jù)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fā)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jù)。
2、身份證據(jù)
(1)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jù)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3、時間證據(jù)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