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能起訴離婚賠償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二、離婚精神賠償如何適用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登記 結婚當然構成重婚,夫妻一方雖未經結婚登記但 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樣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破壞,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另一方因此理應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婚姻法》將重婚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中,要求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重婚者重婚行為的處罰。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不論以何種名義 與他人同居,均應納入此處所稱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負有與配偶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關系依 法解除前,均不得與他人同居。否則行為構成違法。因此,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對婚姻義務的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 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并導致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 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新婚姻法的這一規(guī)定,從法律上界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只有具備其中之一情形的,無過錯方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不可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