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取證哪些方式不可取
(一)引誘犯錯,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托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fā)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
(二)私人偵探,至于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guī)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采信。
(三)捉奸在床,由于這一行為引發(fā)的夫妻沖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沖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于不可能。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奸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
二、離婚損害賠償證據該怎么收集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 收集證據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y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一)有關機構如醫(y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二)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三)左右鄰居的證詞。
(四)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五)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六)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七)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八)司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