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現形式
由于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多樣復雜,通常概括為對家庭成員施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如何理解,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而做的概括性規(guī)定,以便于靈活掌握。在實踐中要深刻領會立法宗旨,對超過列舉手段,但確實構成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摧殘的,應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
例如,一男子經常性地深更半夜回家后強行與其妻發(fā)生關系,若不從就遭到毆打,妻子身心倍受折磨要求離婚,其丈夫的行為盡管不具備司法解釋上列舉的表現形式,仍應認為構成家庭暴力,是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從精神上、肉體上進行摧殘折磨的行為。還如,丈夫因有外遇,強迫妻子離婚,妻子不同意即將妻子子女趕出家門,不準回家,妻子有病也不給治療,后在婦聯的幫助下才回到家。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盡管不屬于解釋中列舉的幾種表現形式,但應認為包含在“其他手段”之列,即挨餓受凍,不準回家,不給治病。
二、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于身體暴力的范疇;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
因為,后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那么,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筆者認為,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謾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愿,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