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失蹤申請離婚可否受理
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蹤,生死不明,造成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的,婚姻當事人申請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辦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的是男女雙方自愿的離婚,一方當事人失蹤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自愿離婚,對這類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系自行終止。宣告死亡的判決,從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決當日起,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終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xiàn)時,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死亡判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定,撤銷原判定。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則不認定其夫妻自行恢復。如果要恢復夫妻關系,則應當通過法定登記程序再行結婚。
二、配偶失蹤可否判決離婚
提起離婚后,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為:“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對于第一種情況,由法院查明事實后,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決定,一般來說被告不出庭,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比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訴訟后滿6個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基本都能判決離婚。對于第二種情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和《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